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學會選舉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七日期初會員代表大會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期初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期末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企業管理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四章第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會長及副會長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名單記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三條
依本辦法選舉、罷免本會會長及副會長。
第四條
凡具備本會會員身份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聯名申請登記為會長及副會長候選人:
(一)本校日間部學生修業年限在二年以下者,須為一年級以上學生;修業年限在三年以上者須為二年級以上學生。
(二)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七十分以上,操性成績達六十分以上者。
(三)未曾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四)候選人名單須先送請指導老師及系科主任核備。
(五)會長候選人登記,需備齊會長人一名、副會長一名之候選人資料聯名登記,未聯名登記或申請表件不全者,不受理登記。
第五條
候選人學期成績若未達到該資格標準,只要經過指導老師及系科主任同意即可參選,但操行成績須達到六十分以上,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第六條
符合資格之會員,得於選舉規定日期,向本會提出登記,經審查資格無誤後,始成為登記「候選人」。
第七條
若會長選舉無候選人參選或得票數未達會員人數之百分之二十或當選人資格不符者(根據會長、副會長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之規定),
將由現任會長推選出一名適當人選,若無適當之人選,將由指導老師遴選,會長推選及指導老師遴選之候選人,須經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
票數高於四十五票才為正式當選。
第八條
本會會員均有選舉權。
第九條
當屆會長選舉日期由當屆本會決定,會員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投票,逾時不得投票,每位會員僅有一票。
第十條
會長、副會長有怠疏職務,或其他不適任情形者,得經全體會員四分之ㄧ以上之聯署,公開投票罷免之。
第十一條
本會班級代表收到罷免提案文日起五日内,通知提案之領銜人於八日內完成連署,逾時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罷免案經查明連署合於規定後,本會應為罷免案連署成立之宣告,其不合於規定經宣告不成立之罷免案,
原提議人對同一被提議罷免不得以相同之罷免理由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第十三條
能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提議罷免人,被提議罷免人得於收到罷免理由書次日起三日內提出答辯吉,
但其內容應與罷免理由書所載罷免理由且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十四條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之後十五日內召開本會會員大會或是代表大會投票決定。
第十五條
罷免案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及「不同意罷免」兩樣。
第十六條
能免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應合於下列規定,同意罷免票多於不同意罷免票且達投票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者,即為通過,
票數相同時,於三日內再次舉辦罷免案投票,票數仍若相同,即為不通過罷免案。
第十七條
罷免案不通過,原提議人對同一被提議罷免人該任期内,不得以相同之罷免理由為罷免案之提議。
第十八條
本會應於罷免案投票完畢三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被罷免人為會長時,應自罷免案通過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罷免案成立後,
所遺任期若在六個月以上者,由活動副會長及行政副會長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投票,票數高者代理會長職務。
第十九條
本會應於罷免案投票完畢三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被罷免人為活動副會長或行政副會長時,應自罷免案通過公告之日起,
解除職務。罷免案成立後,所遺任期若在六個月以上者,由會長指定人選,代理其職務。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