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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企業管理 系學會」。

第二條 本 會係依據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頒訂之「學生社團輔導辦法」設立。

第三條 本會成立之宗旨係以提高學術風氣,增進學生權益,培養自治能力,凝聚共同情感為目的。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 於台南市永康區鹽行里中正路五百二十九號,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企管系 辦公室。


第二章 會員

第一條 凡本系科學生,皆為本會之會員。
第二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如下:
1.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表決權及參與本會舉辦知各項活動之權利。
2.會員負有遵守本會章程、維護系科名 譽、按時繳納會費、服從各項決議、 接受指派工作之義務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掌

第一條
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其職掌如下:
1. 本會章程及各項辦法之制定與修改,經會員大會通過,系主任核可後生效。
2. 認可本會各項活動、報告及經費收支等事項。
3. 本會會長、副會長之選舉、罷免事項及同意權之行使。

第二條
本會社會長一人綜理事務,副會長一至三人襄助會長執行職務。其人選由會員大會於每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公開選舉產生,會員有參選會長、副會長意願者,
應於公告選舉日前一個月向本會登記候選。 選舉結果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

第三條
會長、副會長有怠忽職 務,或其他不適任情形者,得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聯署,公開投票罷免之。凡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者,其罷免案成立,
應立即解除其職務。會長、副會長若受記過以上之處分確定、經會員大會通過罷免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且所於任期在三個月以上者,應另行改選。

第四條
會長、副會長之職掌如下:
1.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會務,負責籌辦本會各項活動、督導各組工作事項,並且配合活動中心執行各項勤務 。
2. 副會長 :襄助會長處理 各項事務,會長 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並代行其職務。

第五條
本會會長及副會長之候選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1. 修業年限在二年以下者,須為一年級以上之學生;修業年限在三年以上者,須為二年級以上之學生。
2.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 六 十分以上,操行成績七 十 分以上,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若未符合上述資格,須請系主任與指導老師 簽名請示 核准。
3. 候選人名單須先送請指導老師及系科主任核備。

第六條
本會下設 活動、行政、總務、美宣、資訊五組,各組設置組長一人及組員數人。
五組之組員由會長遴選服務熱心、前一學 期學業成績達六十分以上,操行成績達七十分以上之會員擔任之。
各組組長由各組組員相互推選產生,經會長核可後擔任之。各組工作執掌如下:


一、活動組
1、 活動簽呈之申請。
2、 對外之聯絡工作。
3、 舉辦活動時來賓之招待。
4、 通告之發送。

二、行政組 
1、 會議之記錄。
2、 文書資料之保管。
3、 幹部資料之整理。
4、 系學生相關資料檔之維 護更新。

三、總務組
1、經費之保管。
2、預算編列及各項收之審核與記錄。
3、財產之採購及保管。
4、財務報告之編製。

四、 美宣組
1、 海報、邀請卡、感謝卡等之製作。
2、 幹部名牌之製作。
3、 美工 用品之管理。
4、 活動 場地之設計佈置。

五、資訊組
1 、 大型活動燈光、音響、器材租借之聯繫工作。
2 、 活動器材、場地租借。
3 、 各項活動之機動支援。
4、 活動資料之整理(含照片、錄音、錄影)。
5、 系網頁之維護更新。
6、 活動時之拍攝。
7、 活動場地之管理。

本會幹部若受記 過以上之處分確定,或執行職務不力經 會長認為不適任者,應由會長報告 請指導老師核可後予以解任,再另行遴選適當人員繼任所遺職務。


第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各組幹部均為無給職,會長、副會長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但以一次為限,各組幹部任期為一年,經會長及指導老師核可後得延任,但以一年為限。

第八條
本會設指導老師一至二名,以指導本會之運作,其人選由本系主任遴選本系教師擔任,並報請學務處核備之。組織架構圖,如下





















第四章 會議

第一條
本會應於每學期召開兩次會員大會,分別為期初、期末各一次,但因人數過多集會不便時,得舉行會員代表大會代替,其代表由各班有繳交系費者擔任,
各班取兩名代表,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本會全體幹部或各組組長出席,並邀請主任及指導老師列席。會議中應公布本會該學期活動、經費使用、財務報告等會務事項。會長亦可視需要或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一支連屬,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條
本會應定期召開固定會議,由會長召集 並擔任主席,全體幹部均須出席,並可視需要邀請指導老師列席。


第五章 經費

第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繳交之會費。
2. 本校各次活動經費補助。
3. 舉辦重大活動時,向參加活動之會員收取之參加費。
4. 歷年累積結餘經費之孳息。
5. 自由樂捐。

第二條
本會會費以四年收取一次 以及分期繳交為兩原則讓學生選擇 ,其金額由前一 學期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之,會員應於開學日起兩週內繳納,
繳納後會員若因故休學或退學時,已繳會費不得要求退還。若繳納後會員因故轉學或轉系欲 退費,需攜帶 轉學、系證明於手續生效後 30 天內予以辦理,
若逾期便不予以辦理。

第三條
本會各項之經費之收取,均應製發正式收據作為憑證。

第四條
本會各項經費收支,應由總務組編製財務報告,於每學期會員大會中提請承認。

第五條
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本會之請款程序為,請款人持收據向總務組之會計申請款項,待會計記錄完備後,再行把收據分交予出納或零用金管理人,
出納與零用金管理人則憑收據將款項支付予請款人。

第七條
本會之請款金額若小於新台幣肆拾元整為零用 金支出,若大於等於新台幣肆拾元整,則交送會計開 立傳票,登帳完畢交由 出納付現款。

第八條
器材設備借用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一條
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由系 學會會議,議決修訂。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則依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之規定辦理。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連署通過,並呈報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備查後施行,得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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